一张告知书,一份责任书!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链条告知书范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内含22条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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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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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告知书
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自20**年2月试行(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通知,不断健全保障制度推行的举措,创新合格证设计样式等,完善质量认证、追溯管理、防伪标示等多种功能。目前,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更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自2026年2月1日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范围
1.合格证的开具主体。
强制开具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单位/个人(收购后销售,含混装/分装后销售;“收购”特指直接从生产者处购买的行为。)
鼓励开具主体:农户(含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界定建议),自愿开具,开具后可提升产品市场认可度,各地可提供免费指导和便捷服务。
在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驻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显著位置规范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严查对象:农兽药残留重点整治的“五棵菜”(豇豆、韭菜、芹菜、葱、姜)、“七条鱼”(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黄鳝、泥鳅、牛蛙)、鸡蛋以及其他高风险品种。
2.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信息等内容。
承诺事项: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收购者的承诺事项为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勾选或简述):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自我检测合格;委托检测合格。
产品信息:名称、数量、产地(具体到乡镇、村)、开具日期(开具时间填写实际开具日期,不得提前或延后)、主体信息(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
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方式及样式
1.开具方式: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手工填写、打印等方式开具,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通过悬挂、粘贴或者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如果采取印刷在包装表面方式的,需要保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符合要求、信息齐全。基本信息在包装标识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重复标注。
2.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已推行多年,2026年1月16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第989号公告,在全国层面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实际使用中可根据农产品及其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寸。
采用二维码标识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扫码后首先显示的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
四、随附流通的方式
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
散装销售的农产品:应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即如果销售给同一家主体的散装销售农产品,可开具一张承诺达标合格证,如果销售给不同主体的散装销售农产品,需要给每一家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保存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含检测报告、内控记录等),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收购主体:收取的合格证需通过拍照、留存原件/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6个月。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的,收购者应拒绝收购。对于农户,虽不强制其开具,但如果农户主动提供,收购者也应按规定收取保存(出于质量安全的溯源考虑,可要求生产者开具,否则拒绝收购)。对于大批量收购带包装产品,允许采取随机抽样方式保存合格证,但需记录总量。
六、如何开具合格证
1.电子版:“合格证管理”小程序开具:微信-发现-小程序-搜索合格证管理-注册授权-注册备案-合格证打印-添加产品信息-开具合格证。
2.纸质版:打印纸质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勾选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填写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收购单位(个人)、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信息(样式如下)。
原样式与最新样式略有调整,采用电子版开具的无需理会,电子开具平台将调整更新样式内容。采用纸质打印版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时间在2026年5月1日前的,仍可继续使用原样式。
七、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等单位,应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在实施农产品集中采购中,将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供应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优先选用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八、未开具或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1.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违法情形主要有五种分别是: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开具不全不实不规范、未按规定收取保存等情形;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2.未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请辖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加强进货查验。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查验合格证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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